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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湖北華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(國營第八〇九廠)地塊土壤污染初步調查報告公示时间:2021-08-12 關于湖北華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(國營第八〇九廠)地塊土壤污染初步調查報告公示
根據《中國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土地儲備管理辦法》(國土資規〔2017〕17號)、《湖北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辦法(試行)》,對湖北華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(國營第八〇九廠)地塊進行環境調查工作,明確主要污染物、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圍,為地塊項目開展其他建設工作提供必要的基本數據依據。 湖北華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(國營第八〇九廠)于1988年從宜昌市小溪塔姜家廟搬遷到港窯路45號(本地塊)。工廠成品分為個體防護器材、集體防護器材、丁基橡膠藥用膠塞、普通橡膠雜件四大類。地塊主要為混煉車間、硫化車間、噴碳車間、橡膠清洗車間、污水處理區、固廢堆棚、;穫}庫,其特征污染物為銅、銀、鋅、磷酸鹽等,可能存在地塊土壤受到污染,因此建議開展第二階段地塊環境調查。第二階段調查以采樣分析為主,根據第一階段調查情況,共設11個土壤采樣點,按生產區涉污車間進行布點。為了解該區域土壤原始情況,在地塊外設置1個背景點。同時為了解地下水污染情況,在地塊內上下游共布設了3個地下水監測點。 本次調查,共檢測分析土壤樣品30個(污染指標48項),檢測水樣3個(污染指標31項)。通過分析土壤和地下水數據得出如下結論: 1、土壤質量狀況 本次調查采集的土壤樣品中,揮發性有機物、半揮發性有機物均未檢出,重金屬不同程度檢出。所有檢出指標濃度均小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,因此,本項目土壤對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。。 2、地下水質量狀況 本次調查采集的地下水樣品中,共檢測分析一般化學指標19項、微生物指標2項,毒理學指標10項。其中,毒理學指標不同程度檢出,檢出濃度均小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-2017)Ⅲ類限值。微生物指標不同程度檢出,檢出濃度均小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-2017)Ⅲ類限值。一般化學指標中鐵、錳檢出結果存在不同程度超標情況,考慮到地塊周邊城市居民住宅小區相對集中,上述指標受生活污水影響較大,且該地塊所在區域不屬于地下水飲用水源補給徑流區和保護區,且地塊所在區域均已供應市政自來水,不使用地下水作為飲用水,所以不存在飲用地下水暴露途徑,不會對未來居住工作人群造成健康影響W1可能為地表混凝土層破碎、W2為回填層中的富含鐵、錳礦石較多,溶出較多鐵、錳影響了地下水;其次,本項目可能取的是淺層地下水,且地下水補給主要是降水補給,則淺層地下水受地面生活污染的可能性較大?紤]到地塊周邊城市居民住宅小區相對集中,可能受生活污水、周邊施工等影響較大,且該地塊所在區域不屬于地下水飲用水源補給徑流區和保護區,且地塊所在區域均已供應市政自來水,不使用地下水作為飲用水,所以不存在飲用地下水暴露途徑,不會對未來居住工作人群造成健康影響,所以建議不再對地下水開展詳細調查工作。 綜上,湖北華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(國營第八〇九廠)地塊經初步調查表明,該地塊內土壤樣品各污染物含量均低于《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“第一類用地”風險篩選值,地下水樣品中鐵、錳超標,在本地塊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水源開發條件下,其對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,調查活動可以結束。因此,調查地塊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水源開發條件下,作為商業及居住用地進行開發建設對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。 經現場檢查和專家評審,地塊資料齊全,一致同意本評價結論。 現將《湖北華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(國營第八〇九廠)地塊土壤污染初步調查報告》予以公示,詳見下方相關附件。
附件:《湖北華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(國營第八〇九廠)地塊土壤污染初步調查報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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